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着力解决当前我省生态修复历史欠账较多、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等不利局面,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换通道,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贵州人民的“幸福不动产”“绿色提款机”。
二、有关政策说明
《实施意见》共分为5部分,主要侧重于实施程序和支持政策,提高文件可操作性。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牢牢把握《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重大机遇,重点围绕全省“四山八水”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总体布局,以解决生态系统问题为导向,以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为支撑,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健全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参与内容。明确社会资本可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
(三)实施程序。从设立项目、编制方案、引入主体、实施项目、发展产业、保障收益6个方面明确具体的实施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让每一个有能力参与、有意愿参与的市场主体都有公平参与并获得回报的机会。
(四)重点领域。明确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农田生态、城镇生态、矿山生态、生态产业等5类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在每一类生态系统中,均有重点鼓励支持的区域、产业和项目,充分体现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生态要素的关联性、社会资本参与的灵活性。
(五)支持政策。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政策措施基础上,提出21条支持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一是在规划管控方面,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允许项目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进行整合,为修复区域内的用地布局优化提供了依据。二是在产权激励方面,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回报。三是在土地指标流转使用方面,验收合格后并在相应监管系统备案后的新增耕地指标和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除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跨省流转或调剂。四是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方面,鼓励支持探索开展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引导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五是在资源利用方面,明确依据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从交易中获得回报。六是在财税支持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七是在金融扶持方面,支持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债券、信贷、保险等专项金融产品,拓宽投融资渠道。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服务,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实施一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推介项目,做好示范引领、宣传引导,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jt.guizhou.gov.cn/zwgk/zcjd/202302/t20230222_78277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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