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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的去与留

发布时间:2023-04-15     来源: 吉林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廉者,政之本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强调年轻干部要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颗扣子”。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彰显着我党打造廉洁队伍的坚决态度。近年来,“廉政账户”的存在再次受到大家的关注,它是应该继续为廉政工作发挥作用,还是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思考。

  “廉政账户”是一个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上交其收受的无法直接拒绝或直接退回财物的专用账户。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前就已在金融机构单独设立“廉政账户”,但只设立不监管,未对账户的往来金额进行过核对,账户的存款也未上缴财政,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中也未建立关于“廉政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管理三项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到位,导致“廉政账户”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将廉政建设工作端口前移。进一步深化廉洁从政工作内容,撤销“廉政账户”,防止少数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把“廉政账户”作为东窗事发时的“掩体”,打消了个别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时的侥幸心理。

  笔者认为“廉政账户”的存在本身没有对与错之分,相关单位如何使用和管理才是重点,将“廉政账户”的存在与时俱进,变被动为主动,才是它丰富廉政建设工作方式方法的发展之路。各地相关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定,让“廉政账户”的存在和管理有规可依,坚决做到只存不取,存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实时查询账户往来明细,对一次存入金额过大,或同一人员多次存入现金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保障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党员干部也应树牢廉政建设意识,提高廉洁从政透明度,必须当面拒收违反规定的财物,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的,应该立即上交至“廉政账户”,并积极主动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将党员干部“默默地交”转变成“光明正大、问心无愧地交”,让“廉政账户”真正存在于阳光下,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吉林市审计局 张桐宁 供稿)


原文链接:http://sjt.jl.gov.cn/sy/sjzc/ywjl/202304/t20230410_869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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