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审计厅联合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共青海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从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及审计结果反馈全过程的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在审计计划阶段,要规范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程序,结合党委、政府换届情况科学安排审计计划,优先考虑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社会关注程度高、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产、资源密集领域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审计、重大政策跟踪落实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项目结合进行,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开展,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要强化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明确项目调增、调减、终止的情形及审批程序。
通知要求,在审计前期阶段,审计通知书要明确审计通知书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双文头出具,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审计进点会要明确参会人员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内容包括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要求、通报审计范围和主要内容,提出配合审计组工作的有关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表态发言等;审计组进点后要在被审计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审计公示,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纪律要求、审计组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审计实施方案要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职责和分工,项目进度安排及其他相关要求。
通知强调,在审计实施阶段,要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党政工作部门、省属国有企业三种不同类型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重点,要根据三种类型审计的主要内容,围绕政策执行及效果、重大事项决策、财政财务管理及经济风险防范、遵守廉政从政(从业)、审计整改等方面明确核查的重点。
通知指出,在审计报告阶段,要明确审计结论性文书工作流程、报送程序及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要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双文头出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同级审计委员会,抄送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白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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