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政府实施的建设工程为镇街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提升了农村生产生活水平。但笔者在镇街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投资项目的效益发挥,并且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镇街政府投资的项目相对投资额偏小,重视程度也不够,存在由于前期调研论证不扎实造成损失浪费问题。如审计发现某道路绿化项目完成苗木种植后一个月又因该道路需要拓宽为由签订补充协议终止一年的养护,提前进行结算。道路拓宽后第二年又对该道路两侧重新进行了绿化。之前种植的苗木或未成活或移植到别处,虽然投资额不大,但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还有部分项目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存在先施工后补手续问题,有关项目的预算评审、招投标等采购程序流于形式。还有通过让镇街政府填写有关建设项目台账发现不同工程、不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现象,实际上是项目转分包或者是施工企业出借资质。
二、工程管理不规范,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镇街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很多工程的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普遍存在涉及哪个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就是哪个部门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跟进管理的情况,他们对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且不专业。未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拟定施工合同,往往就是一份施工协议书,合同内容签订比较简单,只约定合同价款、有关工程范围、开竣工时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有的还未界定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后期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扯皮。合同的履约意识淡薄,部分项目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还发现个别项目存在超工期几年未能完工投入使用的情况,有的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不够严谨,在未完全履约的情况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还有部分绿化项目验收时,只做数量统计未进行质量评定。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不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是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保证。通过审计发现,镇街政府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停留在签单报账的阶段,有关项目前期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后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情况监管不到位。如项目未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存在应收未收、收取滞后、未足额收取现象。还有部分工程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未满的情况下全部付清工程款,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容易造成矛盾纠纷。还有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提前支付工程款,或以“白条”形式出借工程款,也存在欠付工程款现象,由于镇街资金筹措工作缺乏计划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甚至个别项目停工烂尾。
四、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保存不完整。镇街人员调动频繁,负责项目的管理人员不固定,向建设单位了解工程情况时,存在调查人员说前期不是我负责的,针对项目前期的情况不掌握的现象,项目管理出现断层、连续性较差,很难全面掌握整个项目的建设情况。在加上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不重视,未能及时归档各项工程资料,致使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资料缺失现象。审计过程中索要项目资料时出现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倒要资料的现象。此外,镇街普遍未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台帐,填写项目数量与实际实施数量不符、项目完结归档意识弱。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注重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计划性。一是加大项目决策和可行性研究方面的投入,充分考虑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因素,如规划、用地、资金等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搞好项目风险预测,做到量力而行、科学决策。二是规范政府采购流程,不搞形式、不搞虚假,防止暗箱操作现象,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三是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对项目列入镇街年度项目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防止有头舍尾,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建议镇街政府制定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工程验收、资金拨付整个过程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建设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等环节的管理要求,还需明确项目相关人员责任,按照“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项目制度化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纪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镇街政府要注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还应积极组织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等,向镇街相关人员集中开展培训讲座,强化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普及,满足乡镇工程建设需求。同时应重点加强对《民法典》、《招投标法》、《建筑法》的学习,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环节的风险防范。
四、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加大宣传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转变镇街重工程建设、轻档案管理的观念,及时归集和整理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做到建设项目与档案同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镇街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能力,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5/10/art_89387_10347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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