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审计厅修订印发了《自治区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清廉制度”建设,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办法》明确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是指在正常审计工作程序之外,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对审计涉及的单位或事项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报告适用对象、内容及程序、干预单位和人员、记录保存、报告处置等相关问题,完善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强化了报告人的权利保护和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审计厅要求审计工作人员将本办法同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在审计进点会上再次提醒其通过正常途径反馈意见。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新常态下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的要求,有助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维护正常审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为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了保障。(法规审理处 莫金霞)
原文链接:https://sjt.nx.gov.cn/sjzx/jgdt/202305/t20230522_4116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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