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47条,主要对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人员配置、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毛子荣介绍,此次《规定》修订的最大亮点体现在“四个首次”上:首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支持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首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各项内部审计工作;首次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机构职责;首次要求国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高效运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根据《规定》要求,两类单位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是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开展内部审计,审计机关要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此外,《规定》对浙江省近年来内部审计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走在前列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如,突出闭环管理、清单管理,要求各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健全问题挂号销号、结果运用、线索移送等机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清单化督导,在审计计划、项目、组织、资源和成果等方面加强工作协同。《规定》还突出了整体智治理念,对内部审计的项目管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档案管理、监督指导等5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改革要求。如,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和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精准化、应用场景智能化、监督力量协同化水平。
内部审计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对单位内部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的活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共同构成审计三支力量。目前,浙江共有内部审计机构5千多个,内部审计人员2万余人。近3年来,浙江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完成内部审计项目15万个,促进增收节支400多亿元,提出审计意见建议被采纳17万件。
原文链接:http://sjt.zj.gov.cn/art/2022/2/24/art_1320653_58900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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