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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挪用公款4名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受处分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浙江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近期,天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天台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天台县纪委监委给予三合镇党委委员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台县委宣传部正股级干部袁某、胡某党内警告处分。

  2021年11月,台州市审计局在对天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天台县委宣传部干部3人、原天台县委宣传部后调任县人大工作人员1人、原天台县委宣传部后调任三合镇党委委员1人、三合镇工作人员1人,通过收受报刊征订“回扣”、截留或套取代收款项、长期侵占单位借款等方式,私存私放并涉嫌挪用公款42.92万元。该局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天台县纪委监委。

  经天台县纪委监委进一步查明,原天台县委宣传部后调任三合镇党委委员郑某在乡镇报刊征订工作中挪用公款4.77万元,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台县委宣传部正股级干部袁某、胡某各收取并挪用报刊发行费2.24万元、1.39万元,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天台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金某在参加或负责全县报刊征订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现金、微信、个人银行账号收款等方式,截留报刊征订款23.6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天台县监委以挪用公款案将金某向检察院进行了移送,检察院将金某以挪用公款罪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近期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俞璟瑶)


原文链接:http://sjt.zj.gov.cn/art/2022/8/22/art_1320652_58900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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