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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审计局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8-13     来源: 江苏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协同监督质效,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近期,徐州市审计局与徐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审计部门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机构协作配合,促进审计监督与机关事务监管贯通协同、有机融合、形成合力。

  

  《意见》提出,要推进监督监管协同。审计部门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征求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开展审计监督时,结合工作实际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请重点关注的事项,纳入审计范围;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审计部门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变事后监管为事前规范。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考核评估等工作中邀请审计部门参加。

  

  《意见》强调,要加强资源数据共享。审计部门与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定期采集交换机制,保证相关数据完整准确,为开展监督监管提供可靠依据。审计进驻前,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被审计单位在国有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有住房以及资源能源节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监管相关单位的结论和底稿等材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时,审计部门可根据其工作需要,提供有关内容的审计结果性资料。

  

  《意见》要求,要强化成果综合运用。审计部门发现需要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研究或推动解决的问题,可提出建议,按程序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由其及时办理并反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作为开展专项检查调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治理体系的重要参考。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巡检、考核评估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抄送审计部门,所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大宗资产的购置、建设和更新改造等。(朱真 蒋淑惠)


原文链接:http://jssjt.jiangsu.gov.cn/art/2023/8/11/art_1104_10980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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