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出: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以社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和管理者的身份,依法取得社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各级供销合作社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无疑是推动供销社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优化供销社为农服务的资本布局,增强社有经济的活力和控制力的强有力改革举措。
但审计实践发现,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立和执行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方面还存在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产收益界定不清,导致预算编制依据不明。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指对社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在供销合作社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社企关系和社有资本收益的界定、收取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与调整,造成社有资产底数不明、收益界定不清,致使编制预算缺乏依据。
二是预算编制主体缺失,导致无人来编预算。按照《决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为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实际上,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发挥根本作用,部分供销合作社甚至未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算编制主体缺失。
三是社有资本经营支出随意,预算调控作用几乎为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供销社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社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不列赤字。理事会批准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在全系统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的收支规模。实际上,社有资本经营支出随意,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比较差。
基于上述问题和原因,对于加快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建设,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出台社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造成社有资产收益界定不清、无效或低效使用、流失,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的空白。亟需以立法形式将社有资本收益的界定、收取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上升到法律高度,将社企关系用法律形式进行调整。
二是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在理事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对社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财务、预算、薪酬、考核、监管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预算编制主体作用。
三是强化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预决算制度。对社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准,全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各级联合社理事会要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的收支规模。确保社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发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9/12/art_89387_10358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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