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流失风险,提高资产使用质量和效益,对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运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审计中发现,基层仍存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出租、处置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
一、存在问题
1、监管部门未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基层现行管理体制下,国资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承担教育卫生系统房地产和公务用车、行政事业单位特殊用车及通用设备的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部门和乡镇政府房地产、公务用车的管理;因国有资产处置或租赁产生的收入由非税部门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各监管部门对其职责权限内的资产审批、资金收缴等没有做到信息共享,也没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从而形成资产管理盲区。
2、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资产使用单位在对资产进行出租、处置时,存在不经国资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没有进行资产评估、部分资产租赁期限过长、租赁费用未分期分档确定等情况,形成潜在的资产损失。
3、国有资产闲置,部分资产管护不当影响财产完整安全。由于历史遗留、机构变革等原因,很多基层单位存在资产底数不清、管理权责划分不明等现象。部分房屋由于长期闲置,年久失修,无人管护,导致房屋存在漏雨等严重危害房屋安全的情况。
4、资产出租、处置账务处理不规范、收入收缴不及时。部分单位在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收缴过程中,有的单位使用不规范的票据或错误的收入科目,有的单位没有及时作出账务调整,冲减资产账面价值,还有的单位将收入在往来账户滞留,没有及时缴入国库,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影响资产数据真实性。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在国有资产购置、出租、处置的审批和收入管理工作中,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同联动性,信息不共享。
2、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机构改革和单位职能划分,现行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需进一步规范。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无法照章执行。
3、监管职责履行不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仅对各部门上报的资产出租处置手续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4、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重资金、轻管理”的思想,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了解、执行不严格,资产出租处置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的建议
1、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实现工作统筹衔接、信息互联互通、成果互助互成的工作格局。
2、健全制度体系。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资产出租、处置的审批程序。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3、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三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以监督促规范,重点规范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和收入管理。
4、加强主体责任。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专职人员的政策水平,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和规范意识,压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9/4/art_89387_10358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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