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对规范经常性企业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对审计监督的支持与配合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应把握的原则重点、方法路径和目的效果。
《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应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国有资产和投资以及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一步健全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应采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等主要监督方式,细化监督主要内容和重点,大力推广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科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建立与国有企业日常联系工作机制,企业应每年定期报送财务数据、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会议决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办法》强调,国有企业应实行总审计师制度,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加强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委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重大案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
《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应及时组织内部整改问责,将整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系统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审计建议,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等应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10/9/art_89372_1036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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