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及湖南实施意见要求,近日,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湖南省审计整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对审计整改的类型划分和过程管理、结果认定和整改销号、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有力推动了湖南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办法》对审计整改类型划分和过程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不同的问题类型,审计整改类型划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3类,整改时限分别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1年、5年。审计整改工作全过程实行清单管理,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执行清单,被审计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审计整改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文书后,应按照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报送整改情况提请整改销号、定期督办做好“回头看”等程序,切实抓好审计整改。
《办法》对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和销号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审计机关负责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认定,结果划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整改不到位、因特殊原因终结整改四种类型。其中,已整改和因特殊原因终结整改可认定为整改销号。《办法》同时明确了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拖延或推诿整改3种情形的认定标准。
《办法》对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承担督促检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承担协同配合责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由同级党委审计办负责督查督办。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研究部署,将重要审计整改事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范围。
《办法》对审计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委审计办要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等4种情形提出约谈建议,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拖延或推诿整改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追责问责。(颜媛婷)
原文链接:http://sjt.hunan.gov.cn/sjt/xxgk_71228/gzdt/sjyw/202309/t20230928_2950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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