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单位内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2018年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于2008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审计流程等进行了规范,但内容较为宽泛,已与新修改的国家上位法和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及时衔接国家有关法律全面修订原《规定》,对我省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依据,对标《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内部审计的机构建设、职责权限、实施程序、问题整改、指导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具体规范,共8章47条,对原《规定》27条内容全部作了修改,新增加20条。
三、《规定》应当把握哪些重点内容?
(一)明晰内部审计管理职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一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汇报,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同时不得从事单位财务管理、招投标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三)明确内部审计职责权限。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事项具有审计职责。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的权限,并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三是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是单位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同步开展专项审计、整改查出问题的方式,与审计机关审计加强协同。
(四)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科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二是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向审计监督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三是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的审计报告。四是内部审计机构书面征求审计监督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并出具最终审计报告,送达审计监督对象。五是单位应当将上述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等资料归档,并向审计机关备案。
(五)强化内部审计问题整改。一是审计监督对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整改。二是内部审计机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台账,逐一审核认定已经整改的问题,对账销号。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是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六)加强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一是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相关制度建设、质量检查等职责。二是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审计机关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的制度建设、工作质量、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原文链接:http://sjt.hebei.gov.cn/h/c/i/35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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