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审计办、省审计厅修订出台《山东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全省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运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工作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要求贯穿其中,在计划管理主体中增加了党委审计办的主体责任;在计划编制章节明确了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计划,以党委审计办名义与同级组织、国资等部门会商,研究提出有关审计建议名单;同时规定,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上一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办法》优化了项目计划编制流程,明确了审计机关计划管理处室、业务处室等在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中的职责任务,从计划编制工作启动、征求意见、分类提出计划建议、加强项目研究论证和统筹安排、以及提交审议等环节,全流程制定了较为科学规范、清晰具体的计划编制流程。《办法》规范了项目计划审批、报告程序,明确审计项目计划按照本级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规定程序研究后,由党委审计办提交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下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项目计划审议通过或正式印发后规定时限内,报告上一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法》细化了项目计划调整程序,根据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分别规定需要调增、调减审计项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需要变更审计项目实施主体或审计范围、审计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项目的,应当提交本级党委审计办和审计机关党组批准。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11/16/art_89369_10365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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