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doc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审计厅印发了《江苏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及配套的《江苏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裁量基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适用办法》《裁量基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去年7月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文,要求各地各部门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起草过程
江苏省审计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审计行政处罚工作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以原有裁量基准制度为基础,吸收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最新要求,同时借鉴其他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形成《适用办法》及其附件《裁量基准》初稿。先后向全省13个设区市局、厅内各业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合理意见后,组织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核,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主要内容
《适用办法》共十五条,配套的《裁量基准》共六条。
一是明确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轻微、一般、严重的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等处罚情形,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是明确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审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经过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由两名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原文链接:http://jssjt.jiangsu.gov.cn/art/2023/11/30/art_84864_11085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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