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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 山东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他们子女的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加之传统观念影响,基层社会养老服务面临着更大的问题和挑战。

  一、发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目标,解决传统家庭养老的弊端,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纵深发展,我国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文件,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进行规定,对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本文从审计的角度出发,旨在对基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改善和完善基层养老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不畅。一是产权不明确,移交难进行。新建小区基本均按相关要求配建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及设施,但部分小区在规划建设阶段未对设施所有权予以明确,造成所有权在政府、开发商、户主三方之间产生纠纷,从而影响移交、管理工作的进行。二是部门衔接欠佳,移交工作难推进。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涉及自然资源、住建、民政、街道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然而,上述基层部门之间对政策把握、职责的界定模糊不清,难以形成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个同步”模式,以至于项目完工移交时,存在因未全程参与、不知已完工验收等状况难以完成移交工作,甚至存在部分养老服务设施因长期未移交,而被物业、他人占用。

  (二)既有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足。一是人口密度大,配置设施用房难寻。既有小区人口密度普遍较大,商业完善,房屋需求量较盛,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用房房源不易获取,距离居民区较远地带不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配置的目的。二是基础落后,设施配备不完善。既有小区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设施设计不合理,达不到现有执行标准,适用性较差,并且硬件设施很难满足老年人的身体及精神需求。

  (三)养老机构服务能力不强。一是筛选机制不完善,部分机构浑水摸鱼。民政部门未形成入驻养老服务设施机构的筛选机制,个别企业成立养老机构空壳公司,在无养老服务能力的情况,通过伪造资料,获得入驻资格,造成实际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与协议约定内容差距较大,服务存在“虚化”行为。二是机构能力不足,服务内容单一。部分基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仅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缺乏精神关爱、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内容,无法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个性化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全面的养老需求。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管理规范,做好部门联动。加强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管理流程,确定产权归属工作,为后续移交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管理基础,同时对已完工验收未确权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确定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应建立关于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联动机制及监督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责任明确,从而推动养老服务设施的顺利移交和运营。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升设施配置。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基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快设施建设进度,对现有小区内部或相邻小区衔接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并充分考虑未来人口变动和需求,确保设施覆盖到每个社区,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同时通过加强管理和服务,在配置不足的情况下,提高使用效率,同时,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完善准入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准入标准,包括资质要求、人员素质、设施条件等,以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质量。建立监管制度,对准入后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多样化发展,提供更丰富的服务选择。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4/3/4/art_89387_10368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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