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计业务骨干的“传、帮、带、研”作用,加强对审计一线青年干部的培养,提高审计实战能力,近日,广东省审计厅修订了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形成以审计项目为依托灵活高效、务实管用的审计实务指导模式。
建立起“1+N”的导师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审计实务导师包括责任导师和临时导师。责任导师是指对指导对象负主要指导责任的导师,一般应与指导对象在同一处室;临时导师是指当指导对象与责任导师不在同一审计项目的时间超过2个月时,对指导对象负临时指导责任的导师。每名新进人员只有1名责任导师,但可能有多名临时导师。每名导师在同一指导期内负责指导的人员一般不超过1名。指定临时导师期间,责任导师继续负有指导责任。
明确导师人选应具备较高的素质能力。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担任审计实务导师除了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审计实践经验、较强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能力外,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大数据审计能力较强的优先考虑。处室主要负责人一般不作为审计实务导师的人选。
规定导师具有业务指导和思想引导的双重职责。实施办法除了明确审计实务导师的业务指导职责外,还明确规定了其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规定责任导师应配合处室主要负责人、临时导师应配合审计组组长做好指导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指导对象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审计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
确立了按需选拔、选聘结合的原则。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审计实务导师的聘期一般与指导期相同。选聘工作一般包括处室推荐、厅人教处审核、厅党组(领导)审定、正式聘任并明确指导关系等程序,处室推荐时应当与拟推荐人员和指导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尊重个人意愿,并由处室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同时强调临时导师选聘工作由审计项目牵头处室在确有需要时向厅人教处提出,减少临时导师选聘工作的随意性。
完善了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审计实务导师的考核应重点考核其指导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注重听取指导对象的意见,考核合格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的重要参考。责任导师应当建立指导档案,制定指导计划,在为期2年的指导期内,每6个月公示一次指导工作清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价。
原文链接:http://gdaudit.gd.gov.cn/rsxx/content/post_27259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