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德城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德城区审计局联合印发《德城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核查工作,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专项核查的,应当成立核查工作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实施,单独出具核查报告。
《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时,要围绕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相关审计报告中发表的审计意见及其鉴证过程记录重点核查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等业务质量。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核查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审计机关履行复核、审理、审定等程序后,以正式公文(后附证据及复核等资料)上报市审计局。其中涉及证券相关业务的,可以同时抄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4/3/18/art_89372_10370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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