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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山东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不仅体现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还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技术创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倾向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仍然较低。本文从审计的角度出发,旨在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其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他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通过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方式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支付周期长,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大。一是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类采购预付款比例为10%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30%以上,工程类采购预付款需不迟于开工前7日支付,其他采购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而调研中发现,有些采购合同中没有标明预付款这一定义,第一笔款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甚至几个月之后才支付。二是需垫付代理服务费。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一些代理机构以中标成交服务费之名要求中标的中小企业支付采购人应当支付的代理服务费,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才能从采购人那里拿回事先垫付的费用,此时可能已经过了数月。一方面,中小企业负担了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的费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遭遇资金回笼压力,抵消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效果。

  (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标准不统一。小微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末端,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抵御能力较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近年来,政府部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诸多惠企政策,其中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低利率、免抵押融资为很多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在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每家银行均设置了不同的贷款条件,比如某银行在凭借政府采购合同贷款时,对某市本级预算单位中标的合同给予供应商贷款金额为单笔融资金额≤(合同金额-预付款-质保金)*90%,而对下属区县预算单位中标的合同给与供应商贷款金额为单笔融资金额≤(合同金额-预付款-质保金)*70%,同处于市区范围内的市本级和区县的融资标准未能统一。

  (三)中小企业自身竞争力弱。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研发投入有限,中小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往往无法与大型企业相媲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与大型企业供应商竞争时,由于自身发展的限制,对于较大较综合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具备完全独自承接的能力,与此同时,多数企业战略合作意识比较薄弱,供应链集成能力不足,短期内不能形成完善的供应联盟,导致企业自身的能力约束了其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容易受到品牌效应的制约,部分采购人存在惯性思维,采购过程中更倾向于品牌认可度高、市场口碑较好的大型企业或产品服务,中小企业因为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产品性能及人员水平有限,导致在激烈的采购活动中缺乏核心竞争力。

  (四)采购环节存在门槛,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随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很多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得到了政策支持,扩大了自身的订单数量,但许多中小企业因为各方面原因,不能满足政策条件。以服装加工生产为例,在加工过程中不仅需要布料,还需要纽扣、缝线、拉链等多个零部件,而部分零部件中小企业自行制造的成本较高,还有的零部件中小企业自身难以制造,只能向其它公司采购,不能满足《办法》第四条中提到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条件,影响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采购系统、电子卖场信息系统和网站,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建立起电子化的采购模式,与传统形式相比,电子卖场拓宽了供应商的销售渠道,降低了交易、人力和时间成本,但在调研中发现,部分中小企业商家存在“固化思维”,政府已通过网站、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并组织供应商开展业务培训,但部分供应商存在信息接收不畅、政策理解不到位及操作不熟等问题,对于如何进驻电子卖场、如何进行商品上架、如何获取采购单位订单信息等基础问题仍处于“迷茫”状态,造成电子交易平台利用率低,无法真正享受政府采购电子化带来的便捷高效。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信用担保制度,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降低其融资难度和成本,逐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辅助体系,研究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设置的融资限制,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完善扶持政策范围,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配额,制定更加灵活的采购标准和程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鼓励其积极参与竞标,同时探索将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配件等由大型企业提供的货物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三)建立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强化自身建设。建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履约能力、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信用不良的中小企业进行限制和处罚,对优质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自身实力,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4/3/27/art_89387_10370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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