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郑州市委审计委员会日前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等内容,适用于郑州市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
《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范围、主体、程序,并对审计的主要内容做了具体规定。界定审计机关对市政府批准立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体系。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民事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可以不予审计。民事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审计。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明确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等14项审计重点。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9类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审计机关每年汇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情况和结果,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发现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办法》指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明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起草人:刘馨然 审核人:史枫)
原文链接:http://sjt.henan.gov.cn/2024/05-09/298816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