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升公共投资绩效,近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22条,规定了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办法》明确,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为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进行了完整表述,有利于推动投资审计更好监督服务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办法》规定,市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被审计单位不能以未完成审计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以及不强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厘清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有效保障市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独立性。
《办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市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运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保障公共投资项目建设,促进提高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绩效。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4/4/29/art_89372_10374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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