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21年度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在区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3.申报评审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的人员需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1)参加2018、2019、2020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成绩合格单的人员;(2)参加2020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自治区级成绩合格单的人员。
4.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申报。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评审。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3.取得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等系列中级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4.取得对应审计及相关专业职称的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5.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的主审。
(2)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3)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4)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0次以上。
(5)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8项以上。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4)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广西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审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审计高级评委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审计专业职改部门备案,方可申报。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审计高级评委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一年度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广西高级审计师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单位、职称申报个人必须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行采集、上报,请按相关使用说明及要求报送材料。登录网络、咨询解答服务由自治区人才办提供,网站为:www.gxrczc.com,技术咨询电话:0771-5507957。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个人信息。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已进入评审环节不允许补充任何材料,如评审通过后审核发现仍存在继续教育、重新确认、学历职称证书等硬件材料缺失和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情况,不予审批。超出规定的上报和补充材料时间的,不予接收材料。
2.学历证书材料。申报人应在申报系统上传学历证书原件供单位或推荐单位审核。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继续教育材料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人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以及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申报人需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
5.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从2017年开始,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做硬性要求。
6.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如申报所在地域能够实现社保数据共享的评委会,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否则应予以提供;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自由职业申报人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单位对申报人更名进行确认的材料等)。
四、审核推荐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内容,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的申报材料报送广西审计高级评委会评审。
(二)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各单位应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并将推荐意见上传至申报系统。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审计专业职改部门将根据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六)审计专业职改部门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反馈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审计专业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列入黑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如申报人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学历证书的审核要求
1.申报人提供学历证书编号等基本查询信息给所在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给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进行验证,验证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到个人申报材料电子版。
2.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由所在单位验证,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到个人申报材料电子版。
五、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9日至8月15日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8月16日至9月25日为单位审核推荐以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呈报、汇总审核阶段,期间,如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人可补充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
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二)继续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参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源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施期限为2020—2023年。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两种职称。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七、证书颁发
广西审计高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需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批准,并颁发自治区职改部门确认的高级审计师资格电子证书。
八、评审工作组织纪律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
1.伪造、涂改证明、证件。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申报人学历、论文、业绩等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论文检测结论(盖单位公章后放入个人申报材料电子版),严厉禁止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计专业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中的“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与审计相关专业职称。
(二)评审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2021年度广西高级评委会评审计划申报表
2.学籍档案证明(范本)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4.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5.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联系电话:0771—5800272、5800277)
附件1
2021年度广西高级评委会
评审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评委会名称 | 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部署文公布时间 | 2021年7月 |
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 2021年9月25日 |
评委会评审时间 | 2021年10月-11月(待定) |
备注 | |
附件2
学籍档案证明
(范本)
张三,男,1985年08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52723198508020000,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由)我单位(机构)管理,档案号为:77024。
根据本人人事档案记载:
第一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07月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建筑学专业。
第二学历(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11年1月毕业于广西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
特此证明。
档案托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存在多个学历(学位)的,所查询的学历学位证明应与申报材料对应。
附件3
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区参加评审并由我区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广西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自治区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省)所属驻桂单位,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广西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省)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广西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附件4
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区参加评审但由原单位/省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委托代评XXX同志XXX系列
XXX职称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省)xxx同志从事XXX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现委托贵办推荐至相应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函告我单位。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省级职改部门
XXXX年X月X日
附件5
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 ||||
材料类型 | 材料内容 | 量化要求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基本通用条件 | 1.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等系列中级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三)取得对应审计及相关专业职称的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年限、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报名年度当年12月31日。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 3.人社部门要求的继续教育材料。 4.社保证明。 5.年度考核材料。 | 1.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及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2.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可实现数据共享的,可不提供证书编号及证件原件的扫描件;不能实现数据共享的,应提供证书编号供查询并扫描证件原件上传系统。 3.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如申报所在地域能够实现社保数据共享的评委会,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否则应予以提供;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 4.申报者无需上传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单位如实填写申报者取得审计师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近5年以来的考核情况。 | ||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 (一)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的主审。 (二)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四)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0次以上。 (五)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8项以上。 | 满足1项即可 | 1.(一)、(二)、(四)三项需提供本人担任主审的文件或通知原件的扫描件; 2.第(三)项需提供担任主笔的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书等。 3.第(五)项需提供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提供)和担任主审的文件或通知原件的扫描件 | |
业绩成果条件 | (一)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四)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1.优秀审计项目: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评选的1项以上,设区市审计机关评选的3项以上。 2.有关建议、意见,取得显著成效: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2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3项以上,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 3.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4.有1项以上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制定过1项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 | 1.第(一)项需提供有关奖励证书的扫描件。 2.第(二)项需提供佐证材料。 3.第(三)项需提供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如:移送处理书、处理结果等。 4.第(四)项需提供被有关认可、推广、采用的证明材料。 5.第(五)项需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由所在单位提供申报人员为主要执笔人的证明。 | |
论文、著作条件 |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1.第(一)项:编写1部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第(二)项2篇以上 | 1.第(一)项需提供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第(二)项需提供有关论文及调查报告的扫描件。 3.申报单位应出具论文检测结论,加盖公章后由申报人扫描上传入申报系统。 4.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 |
原文链接:http://sjt.gxzf.gov.cn/tztg/t95053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