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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审计厅行政执主体、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 宁夏审计厅     作者:佚名    

  一、执法主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二、执法人员名录

  序 号

  姓  名

  证件类型

  执法类型

  证件编号

  1

  何  杨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1

  2

  张贵良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2

  3

  魏  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3

  4

  雷学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4

  5

  金  晶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5

  6

  金  戈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6

  7

  雷马强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7

  8

  黄静(小)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8

  9

  柳小凤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9

  10

  王能能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0

  11

  苏  俭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1

  12

  刘士佩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2

  13

  梅  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3

  14

  乔学渊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4

  15

  刘  磊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5

  16

  赵  晖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6

  17

  白海燕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7

  18

  虎晓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8

  19

  邱正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9

  20

  阿斯娜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0

  21

  丁国强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1

  22

  王  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2

  23

  杨  彬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3

  24

  唐  波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4

  25

  杨  丽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5

  26

  李  玮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6

  27

  余红英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7

  28

  叶姿彤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8

  29

  潘瑞夫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9

  30

  黄晓华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0

  31

  张  海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1

  32

  曹  楠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2

  33

  张  倩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3

  34

  辛  怡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4

  35

  张洋洋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5

  36

  谢模杰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6

  37

  周  剑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7

  38

  杨  方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8

  39

  雍文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9

  40

  马立虹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1

  41

  刘  升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2

  42

  杨国枫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3

  43

  崔  飞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4

  44

  陈  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6

  45

  秦  俭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7

  46

  杨  扬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8

  47

  薛  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9

  48

  殷君兰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0

  49

  刘  娟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1

  50

  莫德敏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2

  51

  冯贵银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3

  52

  李岩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4

  53

  马小英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5

  54

  纳  丽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6

  55

  李晓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7

  56

  郭宁兰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9

  57

  王卫萍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0

  58

  杨晓锋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2

  59

  刘军伟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3

  60

  赵  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4

  61

  杨  晶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6

  62

  王桂萍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8

  63

  赵  靓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9

  64

  付春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0

  65

  石生海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1

  66

  周  婷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2

  67

  雍  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3

  68

  向丹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5

  69

  何贝尔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6

  70

  王  孜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7

  71

  李向东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8

  72

  苏修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9

  73

  薛  超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0

  74

  金海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2

  75

  李  臻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3

  76

  屈效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4

  77

  刘  颖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5

  78

  黄  伟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6

  79

  李月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7

  80

  何  磊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8

  81

  黄静(大)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9

  82

  张杰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0

  83

  张爱华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1

  84

  张怡婷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2

  85

  张  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3

  86

  杨孝祖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4

  87

  何  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5

  88

  李立波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6

  89

  蔡  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8

  90

  马梦玥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9

  91

  张校铭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0

  92

  陈  晖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1

  93

  官生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2

  94

  袁树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3

  95

  张国英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4

  96

  邢佳语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5

  97

  马雪莲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6

  98

  徐建秋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7

  99

  马宇博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8

  100

  丁  蕾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9

  101

  田飞虎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20

  三、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13.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四、审计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

  9.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审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等规定,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4.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监督方式

  广大干部群众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自治区审计厅反映。

  监督电话:0951-5027546

  七、救济渠道

  1.被审计单位对如果自治区审计厅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被审计单位如果对自治区审计厅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银川市新华西街392号

  联系电话:0951-5026866


原文链接:https://sjt.nx.gov.cn/zwgk/xxgkjbml/gongzuogonggao/202406/t20240605_4560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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