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审计法治网!

审计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减少新冠病毒感染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贵州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近期,国内疫情仍然呈现多点散发、局部聚集的特点,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新冠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为进一步科学精准指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现就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相关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以下人员与情形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1.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机场等交通场所的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飞机、列车、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2.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民宿、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3.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
4.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大型会议主席台及发言人、一般性会议的发言人以外,其他所有参会人员均需佩戴口罩。
5.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冷冻产品的人员等。
6.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上述机构的外来人员。
7.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殡仪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8.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KTV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9.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的保安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10.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佩戴口罩的人员。
11.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的露天场所(如广场、公园、剧场、集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
12.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
1.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
2.在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
3.在虽无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可以不佩戴口罩的情形
1.居家时。
2.在户外、公园、夜间市集活动,且与他人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的。
3.骑车、自驾车时。
4.工作人员在较固定工作场所从事非对外服务工作时。
四、其他情形
1.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2.一般情况下,3岁及以下婴幼儿不佩戴口罩。
五、如何正确戴口罩及注意事项
1.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2.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3.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4.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5.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6.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7 .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8.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9.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10.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处理。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投稿

  编排:马圣耘责编:聂独席

  校核:杜丹审发:罗琳

  承办: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处

  


原文链接:http://sjt.guizhou.gov.cn/xwzx/tzgg/202207/t20220729_758443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