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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贵州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我省印发了《实施意见》,在优化资助参保标准、拓宽救助费用范围、加大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发力,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并针对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低、管理服务欠规范等情况,明确了提高统筹层次、简化救助方式等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救助对象总体保持稳定并进行适当拓展,救助水平略有提升。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为: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确认。

  四、如何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统筹区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人员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一是分类资助参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二是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纳入救助保障。三是协同救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四是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五、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优化?

  一是统一了医疗救助起付线。一类、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实行累计计算且只计算一次。二是统一了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一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报销;二类人员按70%比例报销;三类人员按60%比例报销;四类人员按50%比例报销。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三是统一了封顶线。年度救助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四是提高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政策及经办服务。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继续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综合来讲,一是提高了待遇水平。慢特病门诊和住院享受一样的报销比例,一样的封顶线。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对三类、四类人员设置了起付线,但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二是更多费用纳入了医疗救助报销范围。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都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三是保障类别更完整。首次明确了将困难职工纳入救助范围。

  六、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原文链接:http://sjt.guizhou.gov.cn/zwgk/zcjd/202208/t20220815_7608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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