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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贵州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3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2020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强调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据初步统计,我省现有女职工约265万人,占全省职工总数的37.2%。女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生育子女和照顾家庭的重担。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导致她们在劳动过程中面临诸多特殊困难,为此《规定》围绕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特点,制定相关措施予以适度保护。《规定》的施行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现优生优育、维护家庭和谐、解决生育率下降、推动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大意义。

  二、《规定》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是明确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职能部门及职责。二是从平衡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的适当保护。三是明确政府在减轻职工育儿负担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四是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明确工会、妇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监督。

  三、《规定》如何保护“五期”女职工

  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外,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以下保护措施:

  (一)经期保护。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休息时间。女职工从事连续2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二)孕期保护。为落实优生优育,明确孕期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明确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产假期保护。考虑到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比顺产女职工需要更长的恢复时间,《规定》明确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满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难免出现不适应,《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劳动量。

  (四)哺乳期保护。为方便女职工兼顾工作与照顾婴幼儿,《规定》明确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为照顾体弱儿的女职工提供特别保护,《规定》明确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更年期保护。《规定》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症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此外,女职工还享受每年至少1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检查。

  四、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减轻职工育儿负担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五、如何协调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之间的关系

  提升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规定》充分考虑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与用人单位有效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平衡两者的冲突:(一)使用“适当休息、“一定的休息时间”等,赋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工作方式等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保护经期、孕期女职工。(二)使用“可以”,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是否延长抚育体弱儿女职工的哺乳假、是否给予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等。(三)使用“鼓励”,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的检查。

  文件原文:《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06号)

  


原文链接:http://sjt.guizhou.gov.cn/zwgk/zcjd/202201/t20220120_72356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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