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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 辽宁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各市审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有关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现将全省2024年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和原则

  (一)评审依据。2024年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执行。

  (二)评审原则。2024年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紧扣新时代“六地”目标,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结合行业特点,将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二、申报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从事自由职业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身份、档案制约,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以参加相应层级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执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要提供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形成的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2.高级审计师评审执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需要提供2019年(含)以后取得的“全国高级审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同时提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形成的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对口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申请。

  (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工作人员等方面联审,综合考评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三)集中公示。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所有申报材料集中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四)推荐评审。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经所在地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到对应级别的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组卷要求

  申报人要将有价值材料装订入卷,卷内所有材料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审核无误后整体骑缝加盖公章。

  (一)需要装订的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后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复印件;本人担任项目主审并撰写的审计报告,主持或者参与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审计调查材料复印件。

  2.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

  (二)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1)一式3份(A4双面打印,封面上的单位名称要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辽宁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3. 提供4张1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业绩、论文、著作、奖项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非审计专业的业绩成果不作为评审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业绩、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廉洁自律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一律不予受理。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其当年和以后2年申报资格,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

  (三)中直驻辽单位参加评审的人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评审委托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办理。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不做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六、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9日至12日。

  报送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14楼。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024-86892238  86901669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2.辽宁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辽宁省审计厅

  2024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sjt.ln.gov.cn/sjt/tzgg/202408151012295801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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