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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 广东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审计专员办:

  《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审计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反映。

  广东省审计厅

  2024年10月14日

  

  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研究质量和水平,规范广东省审计厅科研课题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2号)等要求,参照《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规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审计厅组织和管理的审计科研课题。

  第三条 审计科研课题研究和管理是省审计厅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省审计厅成立审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各审计专员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以下简称内审处)。

  第五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承担和完成省级及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 选 题

  第六条 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定向委托课题和自主参与课题三类。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定向委托课题由省审计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符合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自主参与课题为申请人根据省审计厅发布的研究选题方向确定研究题目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审计厅面向全省审计系统、高校等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审计科研课题的选题建议。

  第八条 省审计厅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结合审计署年度重点课题、中国审计学会合作课题和各级审计机关及高校等各方面的选题建议,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对省审计厅公布的公开招标课题,有投标意向的单位按要求组成课题组,以课题组为单位进行立项申报。

  第十条 申请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一项课题原则上只能有一个课题负责人,必要时,可申请实行理论和实务双负责人;

  (三)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四)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数合计限1项,主要参与者合计限2项;申请课题的负责人过去负责的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已结项,在以往任何课题申报和研究中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公开招标课题和自主参与课题的负责人需正式任职于广东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团组织等单位,课题开展研究期内能够在任职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者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前上报。

  第十二条 省审计厅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审。由省审计厅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初次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将初审合格的《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分送至少3名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设计、研究能力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立项。省审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经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统一印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应当做好具体的课题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将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应当向省审计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三个月以上;

  (六)中止或撤销课题;

  (七)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二)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或成果与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四)严重违反项目经费使用和其他管理制度;

  (五)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六)在清理期(项目立项后的第3年)内未完成且延期申请未获批准;

  (七)其他应当中止或撤销课题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对中止或者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审计厅提出复审申请。省审计厅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中止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省审计厅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的主要思路、进展情况、研究质量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

  第十九条 为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研究结项评审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对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提供指导。

  第五章 结 项

  第二十条 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和指南等。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5至12个月,专著和指南一般为1至2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相关成果类型的条件:

  (一)研究报告,要求2.5万字以上;

  (二)论文,单篇论文要求1万字以上,且以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财经审计类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三)专著,要求10万字以上;

  (四)指南,应当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推广采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结项申请书》,连同课题研究成果和专业文献相似性检测平台出具的查重报告(所有材料均应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审计厅申请办理结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项成果查重报告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17%(除去本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阶段成果复制比)。检测结果将与课题结项、补助经费拨付及课题负责人学术诚信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省审计厅负责组织至少3名在课题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提出结项评审意见报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课题是否结项。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同意结项的,由省审计厅负责统一印发结项通知,拨付补助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未同意结项的,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在1个月内重新申请结项评审。1年内未完成对研究成果的修改完善并结项的,视为不结项课题,课题自动撤销,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省审计厅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审计厅对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研究成果为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字样;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未经省审计厅组织专家评审或经评审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年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审计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出版并标明“××年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审计厅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年广东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字样,省审计厅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审计厅负责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工作,定期编印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汇编等,加强审计科研成果的宣传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省审计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课题组做好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定期组织对审计科研成果转化的跟踪与评比工作,可以对获奖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科研经费列入省审计厅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审计科研工作实际,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应当在年初预算确定的总量控制下分配、使用。如确需追加经费,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研究实行经费资助制度。资助经费的具体额度由内审处研究提出,征求厅财务管理部门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批。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二条 省审计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科研课题资助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以定向委托方式确立的课题,应当与委托单位签署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以自主参与方式确立的科研课题资助经费于课题结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三条 省审计厅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课题结项通知,及时办理经费拨付手续,由外单位承担的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得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各审计专员办承担的课题,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厅机关财务报账程序在规定额度和开支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三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开展课题研究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开展课题研究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开展课题研究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开展课题研究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直接费用应当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开展课题研究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的总额不得调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或因故中止执行课题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撤销课题的已拨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 课题研究开展期间,课题经费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支出,优先考虑原课题研究团队科研需求。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对课题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课题经费开支不符合广东省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必要时,省审计厅将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在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成果中严禁发表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观点,严禁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科研成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与组织课题评审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职业纪律和保持职业操守,不得接受申请参评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予,不得擅自发布与课题评审有关的任何消息。

  与组织课题评审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3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课题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向课题评审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赠予钱物;不得向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和打听评审消息;在申报课题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课题资助经费。

  违反规定的申请者将被取消3年内(含)课题申请资格。违反规定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3年(含)内不得再次申报课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粤审指〔2017〕29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原文链接:http://gdaudit.gd.gov.cn/tzgg/content/post_4509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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