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是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一环,是衡量审计监督效果的一把尺子;审计移送是对审计成果的重要利用,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职务犯罪,两者是推动解决问题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一、新修订《审计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与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
(一)健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明确整改是法定责任。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着力查找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促进规范管理,提升治理效能。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并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强有力措施,有利于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的法定要求,保障审计整改真正落地见效;有利于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新修订《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审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监督责任。在整改实际工作中,有些市县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不够重视,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不彻底,影响审计监督权威和审计作用发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相关各方的责任,推动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履责有力、问责有效的审计整改责任体系。
新修订《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突出“整改”,将“问题的纠正情况”修改为“问题的整改情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文件均使用“整改”一词。将“纠正”修改为“整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审计工作实际更为契合。
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明确审计移送的主体,规定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制度是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贯通协调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审计移送行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反腐利剑作用。审计移送受理单位将移送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是让审计机关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也是审计监督职能的体现,同时,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审计移送有利于提升处理和惩治经济违法违纪活动的效率,也能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率,树立审计权威,形成监督合力。
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二、好的经验做法及成绩
(一)高度重视,以空前力度系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一是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新要求。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切入点,开展作风整顿建设年活动,将审计发现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列入“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堵点开展集中整治。省审计厅多次召开厅党组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把审计整改作为促进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举全厅之力,合力推进。二是系统推进问题整改。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检查督导,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邀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把脉开方”,共同研究财政资金管理不规范等屡审屡犯问题;聚焦老百姓急难愁盼的菜价贵、就医难等问题,厅分管领导带队“送诊上门”,研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难点问题的解决;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市县检查指导,促进逾期10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重新开工建设、长期闲置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得到管护等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的解决。三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巡视整改标准抓好审计整改,把“不找借口、不推诿扯皮、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作为整改工作的“铁律”,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结果不满意不放过等“三个不放过”,把按时完成整改作为“军令”来执行。责成审计整改工作较差的市县和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省委审计委员会上作检讨,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市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压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省委审计委员会每两个月、省政府常务会每个月听取和部署审计整改工作,通过以上率下,要求市县党委政府以更大的力度推动审计整改,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完善制度闭环整改工作机制。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出台《审计整改督查办法》《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清单》等5项规范性文件,建立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主体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整改资料清单等“四张清单”,规范整改全过程工作。三是推动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在审计项目中将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内容,持续予以关注,做好审计项目后评估工作。既注重具体问题解决,更要求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制度85项。
(三)强化结果运用,提高审计整改的权威性。一是贯通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着力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党政督查等监督力量的贯通,密切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协同。加强“纪审结合”“巡审结合”,深化合作方式和内容,加快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办理;充分利用海南“多督合一”平台,加强审计机关和政府督查等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整改。二是拓宽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的范围。把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纳入省直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内容。三是提升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的层级。要求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专题民主生活会,研究问题整改;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省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思考
(一)加强审计整改联动。加强和人大、纪委监委、巡视的整改监督联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审计工作报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跟踪等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动省人大对重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建立巡视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巡视中有关审计整改结果,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部门单位及时通报或约谈,或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进行严肃追责。
(二)加大问题线索移送力度。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党政督查等监督力量的贯通,密切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协同。健全“纪审结合”“巡审结合”“边巡边审”模式,建立健全线索会商等沟通协调机制和审计成果综合利用机制,做好发现问题线索的成果共享,加大审计移送线索的问责追责力度。
(三)构建全省整改督查工作一盘棋。督促市县审计机关落实新修订《审计法》有关审计整改要求,加强指导督促,上下协同;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整改任务或者我厅统一组织的重点整改工作,开展审计整改后评估,加强和市县、省直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对因审计质量导致问题难以整改的情况,共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合力。 (陈明智)
原文链接:http://audit.hainan.gov.cn/ywdt/zwdt/202201/t20220129_313710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