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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开展2021年内部审计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自治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各盟市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审办内审发〔2020〕104号)以下简称《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内审发〔2021〕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审计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统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区范围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此外,还需统计本地区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基本情况。驻各地方的中央单位、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在此次统计范围之内。

  二、报送要求

  (一)各盟市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工作由当地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定依法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名录,及时通知各单位开展统计工作,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单位及内部审计机构基本情况表》(内审统01表)、《单位内部审计业务情况表》(内审统02表),汇总后填写《内部审计统计综合表》(内审统03表)报送自治区审计厅。

  (二)区级相关单位填写内审统01表、内审统02表,包括汇总所有下属单位数据一并报送自治区审计厅。如本单位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计数据可报空表。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统计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如实填报,汇总数据出现严重错误、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和备案报表的单位,自治区审计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三、报送时间

  (一)各盟市审计局及区级各相关单位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2021年度数据收集整理后进行上报。

  (二)从2022年7月31日起,报送时间将依照《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执行,即:(1)每年上半年调查统计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数据,盟市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当在每年3月25日前向区级审计机关报送;(2)每年下半年调查统计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数据,盟市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当在每年8月26日前向区级审计机关报送。届时将不再单独发送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后,各单位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同志担任统计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内部审计统计工作联系人报名表”, 于2022年3月1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nmgiia@163.com。

  (二)如需文件和统计表电子版可自行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官方网站——网上服务栏下载专区进行下载(http://audit.nmg.gov.cn/wsfw/xzzq/)。统计报表纸质件须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发展中心。

  电子件发至邮箱nmgiia@163.com。

  (三)统计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发展中心。

  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发展中心穆晓堂;

  联系电话:0471—6634817 、6634877。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16号;邮政编码:010020

  附件:

  附件1. 内审统01表_单位及内部审计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 内审统02表_单位内部审计业务情况表.xls

  附件3. 内审统03表_内部审计统计综合表.xls

  附件4. 内部审计统计工作联系人报名表.xls


原文链接:http://audit.nmg.gov.cn/sjxw/tzgg/202203/t20220302_201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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