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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09     来源: 河北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在更大范围和更多领域简化审批,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便民利企为导向、诚信守诺为支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真正向宽进严管、高效便民、公开透明转变,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编制形成《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项,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三种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自愿作出限期补齐补全、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

  (四)制定规范的实施标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结合市县审管分离实际,建立本系统统一规范的告知承诺标准,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明确承诺条件、承诺内容、承诺书替代的具体材料、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五)编制统一的告知承诺文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事项清单》,结合我省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参照《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逐项制定全省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明确事项名称、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前期已制定告知承诺书的事项,要按照《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六)推动线上线下业务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善告知承诺事项实施清单。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办事指南,推动审批应用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

  (七)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将申请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一)严格审核受理条件。申请人自愿按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

  (二)规范审查与决定程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疫等特殊环节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三)限期开展现场核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限要求更短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四)依法追究违诺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把深化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县审管分离实际,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书编制、监管规则制定等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方案,于11月底前报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备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严格责任落实。省审改办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本领域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改革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改革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4日

  附件1.pdf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