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审计整改通报办法(试行)》《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审计整改移送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三项制度”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意义等,规定了通报、约谈、移送的主体和对象以及条件、方式、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
《审计整改通报办法(试行)》规定,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印发《审计整改通报》,采取半年通报一次或一事一报、随机通报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抓审计整改工作和主管部门督促审计整改的情况以及某一项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市通报。通报情况将作为审计整改约谈和移送、对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审计责任”考评、人大评议和质询的依据之一,以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监督的参考。
《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规定,由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或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提醒敦促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并对可以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的情形、约谈程序、约谈内容、约谈记录、约谈纪律和约谈结果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较短时间内连续被通报两次的,将被约谈。
《审计整改移送办法(试行)》规定,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经约谈后整改工作仍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移送事项,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并抄送市审计局。(广元市审计局 王银贤)
原文链接:http://sjt.sc.gov.cn/scssjt/sxdt/2022/9/29/866f5e68ba7e4108b548bac58b7e66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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