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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方金融“大监督”格局 形成审计监督与金融监督工作合力——广西率先出台全国首个审计监督与地方金融监督贯通协同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作者:佚名    

  近日,广西审计厅与广西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审计监督与地方金融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这是广西率先在全国出台的审计监督与地方金融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与金融监督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功能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凝聚监督合力,实现审计“经济体检”和地方金融监管“行业监督”融合贯通,协同推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助力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构建对地方金融领域“大监督”格局。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共六章二十条,总体框架包括总体要求、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建立联合交流机制、附则六个部分,明确了协同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以及较为完备的系列制度机制,将进一步推进我区审计监督与地方金融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同,提升监督质效。

  《办法》强调,自治区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依托双方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积极构建审计监督与地方金融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加强监督贯通协同,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共同推动区内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实行协同工作机制。双方积极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共享,相互通报审计监督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通报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双方共同监督、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指导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项目、检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质量,促进内部审计成果的综合运用。通过协同工作机制,立足解决地方金融监督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贯通协同不强,未形成监督合力”等问题,明确审计部门,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等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指导金融机构加快构筑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

  《办法》规定,实行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双方共同压实被监督管理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约谈被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日常监管成果双向共享机制。针对整改中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双方定期沟通,持续跟踪后续进展。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双方共同研究解决路径,提出整改建议。

  《办法》规定,实行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双方应当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建议进行研究,共同推动金融机构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评级、评分的重要内容。

  《办法》明确,实行联合交流机制。常态化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研讨,相互邀请参加各自组织的调研、培训等活动。定期座谈交流,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不断提升监督监管能力和水平。


原文链接:http://sjt.gxzf.gov.cn/xwzx/sjyw/t14011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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