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县政府修订出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乐东县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工作,杜绝“以审代结”现象,深化推进公共工程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强化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切实防范公共工程投资风险。
《办法》共二十五条,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方式和重点事项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进一步明确审计方式和重点
《办法》明确,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以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施工过程结算编制情况审计等类型为主,可视项目投资规模情况采取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按照“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行业轮审”的原则进行审计。县发改委列入省级、县级的重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县审计局编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统一安排审计,其他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根据情况遴选编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统一安排审计,重点明确了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保持一致,未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强化审计监督工作独立性
《办法》要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依法按约定的合同条款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结算和工程价款拨付的前置条件,县审计局按审计监督权限履行审计职责。
拓展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范围
《办法》在原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监督范围的基础上,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明确落实审计问题线索、整改事项或建议意见的要求
《办法》参考我省审计整改有关规定,补充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及时反馈的规定以及明确县审计局建立整改闭环工作机制和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的要求。(邢勇)
原文链接:http://audit.hainan.gov.cn/ywdt/zscd/202211/t20221128_3317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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