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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聘请专业人员辅助审计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宁夏审计厅     作者:佚名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我厅拟聘请专业人员辅助审计工作。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专业人员辅助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审法发〔2021〕74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专业人员要求

  对宁夏警官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地点:银川市

  人员要求:1名中级审计师、1名中级工程师

  工作时间: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底(具体时间视工作情况)

  二、辅助审计服务费测算标准

  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专业人员辅助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辅助审计服务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含注册会计师)一个工作日1200元(税前,下同);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一个工作日1000元。

  (三)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一个工作日80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一个工作日600元。

  以上费用包含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及其他杂费等,实行定额包干,由审计厅与辅助审计人员所在机构统一结算。实际结算费用取决于拟聘人员能否胜任具体审计工作、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能否遵守相关要求以及审计组组长对拟聘人员工作质量的评价。服务费用由自治区审计厅直接支付给拟聘人员所在的机构。拟聘人员实际所得报酬由其所在机构确定。

  三、聘请人员确定规则

  (一)报名人数少于或者等于拟聘用人数的,符合该技术条件的所有报名人员直接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二)报名人数多于拟聘用人数的,从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报名人员中择优确定。

  四、报名要求

  由第三方机构推荐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一)推荐报名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推荐报名的机构,即拟派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是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推荐机构拟派遣的专业人员应与本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本公告中有职称要求的专业人员,应在推荐机构工作1年以上。

  (二)报名资料要求

  1.推荐报名机构营业执照;

  2.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咨询公司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明;

  3.拟派人员推荐报名表;

  4.拟派人员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

  5.推荐机构承诺书。

  重要提示:推荐报名机构必须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推荐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自治区审计厅将对该推荐报名机构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将该推荐报名机构列为辅助审计选聘工作禁止往来单位。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22年12月16日12:00。

  (四)报名资料报送方式

  请有意向的机构按照要求将报名资料电子版或扫描件发送至sjfzzp@163.com。

  联系人:马立虹 联系电话:5027546

  附件:1.拟派人员推荐报名表

  2.机构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拟派人员推荐报名表

  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文化

  程度

  专业

  工作经历

  职称或者执业资格

  取得资格时间

  联系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到本机构时间


























































































































  报名项目: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需要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的业务或者需要备案的业务均已按程序取得了许可或者进行了备案。

  二、本机构推荐报名的人员已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对相关资质要求人员在本机构工作1年以上,报名表所填信息真实,所附人员资格资质等证明文件材料与原件核对一致。

  三、自被通知确定聘用辅助审计工作开始至结束,本机构不会撤回被确定中选的本机构推荐报名人员。

  四、本机构将按照自治区审计厅的要求,与自治区审计厅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程序确认费用,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服务费用发票。

  五、被确定中选的本机构推荐报名人员在审计期间(含在途时间),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六、如本机构在报名资料中弄虚作假,本机构同意以下事项:

  (一)自治区审计厅将对外公开我单位弄虚作假的事实;

  (二)自治区审计厅在公开我单位弄虚作假事实之日起三年内将我单位列为辅助审计选聘工作禁止往来单位。

  负责人(签名):

  作出承诺的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s://sjt.nx.gov.cn/sjzx/jgdt/202212/t20221212_3885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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