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审计厅研究出台《云南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四敢”要求 进一步做好容错免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审计、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鼓励担当作为创新发展、坚持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并重等4项原则,建立纠错机制、严格程序管理、加强沟通协作等3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在改革创新、落实政策、攻坚克难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事件处置而出现失误,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没有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事后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符合10种具体适用情形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处罚。
《实施意见》强调,对明知故犯、屡审屡犯,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等违纪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的经济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令禁止的经济行为不予免责。
原文链接:http://audit.yn.gov.cn/sjzx/tpbd/202301/t20230120_10843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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