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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出台《乡镇内部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7     来源: 山东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为压实乡镇内部审计工作责任,提升基层内审干部队伍作风水平,增强乡镇内部审计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有效推进基层审计事业全面发展,近期,郯城县审计局联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出台《乡镇内部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分别从发挥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贯通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三方面明确了基层党委的责任;从工作作风、审计业务质量等两个方面明确了乡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责任;从审计配合、审计整改等两个方面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责令纠正错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告诫、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培训、转岗,党纪政务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7种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规定了对基层党委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谈话提醒的3种情形:存在党委监督作用发挥不力、人员力量保障不足、问题线索查出不到位的情况;对乡镇内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5中情形:存在履职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的,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发现违纪违法线索、隐匿不报,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审计发现问题为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有关单位、人员谋取利益的;同时规定了乡镇内部审计机构及被审计单位等存在4种问题提交所在党委处理的情形:审计实施不当,造成重要问题未被发现;落实督促整改不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虚假整改材料或拒不整改;整改后又犯的。

  《办法》特别规定了加重追究责任的3种情形:出于主观故意,徇私舞弊,谋取利益;一年内发生过错事项累计达两次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转移、销毁有关证据,阻碍调查的。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2/17/art_89372_10340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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