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2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2年10月9日
点击查看解读: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docx
原文链接:http://jssjt.jiangsu.gov.cn/art/2023/2/15/art_80111_10752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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