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要目的是通过“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不排污不缴税”的引导,强化税收调控作用,促使企业充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加强排污治理,减少污染排放物,构建一个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笔者在审计中发现,环境保护税在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加以规范。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未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审计发现,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受上级政策不到位影响,相关部门无信息共享机制,未进行联动协调配合工作,因此税源管理存在监督空白。二是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核算存在困难。审计发现,第三方监测的排污企业由第三方机构定期监测污染物数据,仅能判定抽查当日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而无法确定污染当量。三是部分税目未征收。审计发现,部分县市尚未征收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通报各自领域掌握的信息。梳理应纳税企业名单,认真核对排污当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应缴尽缴,及时足额入库。二是明确污染测算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如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由环保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或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相关部门应明确该类情况污染物测算方法,并加强日常抽样管理工作。三是确保征收范围全面覆盖。做好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服务和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在建项目协作共治机制,强化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力度,对扬尘环保税纳税人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辅导,确保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全覆盖,及时补缴上交。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2/6/28/art_89387_1032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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