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参与了某市预算执行审计,在审计中关注了杂技团、歌舞团、京剧团(以下简称“演艺院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就部分问题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座谈了解,经过此次审计,笔者就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梳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演艺院团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政部门承担演艺院团工资比例的问题。根据原人事部、文化部印发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工资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固定部分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60%,活的部分为津贴占40%”,同时,规定了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上述工资、津贴按原渠道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笔者了解,目前绝大多数地区财政部门对演艺团体的保障为人社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80%,有的地区为100%,同时同级财政部门保障演艺院团年底各项奖金。这种财政保障模式是否超出了《通知》的有关规定值得商榷。
二是演艺院团发放排练补贴、演出补贴的问题。目前,各演艺团体发放排练补贴、演出补贴缺乏正式的规范性的制度文件,一般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发放金额标准不统一,有的按场次发放,有的实行月度包干。发放名目五花八门,有的发放名目其工作量无法量化核准。有的人员发放补贴比例过高,补贴收入甚至超过了其年工资总额。此外,演艺院团发放补贴的资金有的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以购买“下乡演出”、“公益演出”等政府服务的财政专项资金为来源,有的使用其成立的公司商演收入为来源,如此发放演出、排练补贴是否合规笔者认为尚没有盖棺定论。
三是演艺院团及其所属公司的发展问题。作为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去财政部门承担的工资费用外,工资剩余部分及单位运转经费需要演艺院团及其所属公司通过对外承接商演等方式解决,但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演出院团的“造血”能力极差,除承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下乡演出”、“公益演出”等政府服务外,几乎承接不到商业演出。此外,有的演艺院团因为其演出性质的原因,往往演出人员30多岁就处于“退休”状态,无法参与演出,其工资差额、各项补贴都需要其他人员通过演出承担,而可以参演的人员往往为演艺院团公司聘用的临时人员,这些聘用人员工资低、保障差、流动性强,缺乏持续稳定的演出动力和保障。
二、造成演艺院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原人事部、文化部印发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为1994年,虽现行有效,但距今已近30年,一些制度规定因为具体情况的变化已不再适用,而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条文并不明确,也容易引起歧义,如“津贴按国家规定占工资总量的40%比例发放”是否应理解为津贴部分最多为工资总量的40%,又如具有技术职称但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领取补贴等,文件中有较多诸如此的可以有较大解释变量的条文。
二是演艺院团工作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多数演艺院团的演出对参演人员的身体条件要求比较严苛,比如杂技演员往往6岁,甚至更小就开始参加表演,到30多岁其身体条件就已经不再符合演出要求,再如歌舞团部分女演员在生育后,体型不可避免的发生变化,致使其不再适合上台演出,这些人员不能参与演出后,到正式退休一般还有近20年时间,这期间由于相关待遇只涨不降,需要由其他可以参与演出的人员“补贴”,而现在演艺院团编制控制十分严格,即使可以招考,但由于不适合再演出的人员距离正式退休时间跨度过长,需要持续多年大量进人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是探索新的财政保障模式。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保持财政保障的总体金额不变,但改变保障模式。适当降低财政对演艺院团工资总额的保障比例,如保障演艺院团工资总额的60%,鼓励演艺院团与大型游乐场所、剧院、旅游度假公司签订演出协议,将财政保障降低的部分以奖补的形式,根据演艺院团签订的商业演出协议、实际演出场次、商演实际收到金额给予一定财政奖励,以该方式激励演艺院团多寻找合作机会、参与商业演出,同时设立过渡期,逐步降低演艺院团对财政的依赖程度。
二是确保同工同酬,建立与社会机构的合作机制。演艺院团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提高其所属演艺公司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同工同酬,确保公司演出队伍的稳定。同时可以与当地演出院校建立合作机制,在遇到大型演出或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不足的情况时,从相关院校聘请教师、学生参与演出。此外,探索不再适合演出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标准,既要避免劳而不得,也有杜绝不劳反得的问题。
三是补贴发放规范化。首先将补贴发放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下来,替代目前通过会议纪要发放的形式。其次,规范各个补贴发放的名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发放的种类。最后,补贴发放要科学量化,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遵循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杜绝大锅饭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2/5/18/art_89387_1032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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