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地方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逐渐加大,财政预算难以支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解决项目资金筹集困难问题。随着债券发行规模增大、发行频次增多,债券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根据对专项债券资金投资项目审计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普遍存在结算进度慢、结算不实、违反合同约定超建设进度或超结算审计值支付工程款、未预留工程质保金、超支资金回收困难等问题,专项债券资金面临潜在的损失风险。
一、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执行未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一是合同签订时结算审核、施工过程监管、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浅尝辄止,未明确具体细节、时限等。二是合同执行力度不够,相关单位在合同执行中打折扣,未执行合同明确约定的资金支付、结算进度等要求,无视合同效力,导致结算进度慢、工程款超支等问题。
(二)建设单位未履行结算审核的管理责任。一是项目建设单位重建设,轻结算,对项目结算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形成主体责任意识,未履行好结算审核的管理责任。二是建设单位对于工程结算法规意识不强,未切实履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项目施工合同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
(三)结算申报与审核存在必然矛盾。施工单位为谋取自身利益,无视结算规范、原则,最大限度申报结算金额;建设单位作为结算审核方,尽可能降低结算金额,减少成本,但受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只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结算审核,对第三方服务监督不到位,必然影响结算成效。
(四)资金拨付政策脱离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鉴于项目资金来源为专项债券,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片面要求专项债券资金全部拨付到位,该项资金拨付政策存在片面性,只考虑了债券资金拨付的及时性,未考虑项目合同具体约定及实际进展情况,资金强制拨付到位的同时违背了项目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合法约定,损害了合同的公信力,导致工程款超支及施工单位后期对结算配合不积极问题。建设单位收回超支工程款面临困难,资金提前拨付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施工方既得利益,损害了政府权益。
(五)财务监督不到位。一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资金支付规范性缺少制度约束;二是财务人员对资金支付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对发现的问题未能提供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三是对应收账款(超支资金)追缴力度有待加大。
二、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同签订,强化合同执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同时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多方面问题,在合同中明确重要时间节点,明确结算审核、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性;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果断排除第三方因素干扰,谨记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杜绝不执行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科学制定政策,确保政策全面性、可执行性。上级部门出台政策需要全面考虑,既要遵守法律规章,符合制度要求,合乎总体方向,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因素,提供多样化处理方案,确保政策方便执行,易出效果;下级部门落实政策更要从实际出发,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从源头调整政策,严禁违背政策初衷,对发现问题不管不问,强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
(三)重视建设项目结算工作。项目结算是对项目算总账、算清账,有利于明确政府部门与施工方债务、债权关系,进而确定资产价值,有利于规范政府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高度重视结算工作,认清自身对结算审核的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项目施工合同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时与施工方沟通协调,督促结算进度,加强结算审核,确保按时完成结算工作。
(四)加强结算及财务监督。一是加强项目进度审核,建设单位委托专人(管理人员、监理、跟审等)跟紧项目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记录;二是加大结算审核力度,培养结算专业人才,如委托第三方事务所开展结算审核,要对第三方服务绩效考核,旨在提高结算审核服务水平,确保结算真实、完整;三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制度层面规范建设资金支出,加强财务审核,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严格控制资金拨付进度。
(五)加大资金追回力度,挽回资金损失。因债券投资项目资金已提前支付,仅靠建设单位自身力量追回超支工程款存在一定困难,其中既有施工单位为私利拒绝归还的困难,也有建设单位有心无力、无从下手的困境。当地政府应全面协调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形成解决方案,合力挽回债券资金损失,必要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6/14/art_89388_10351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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