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财务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对一些法规条文把握不准或者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理解方面的分歧,近日,笔者发现其实财政部官网有留言答疑板块,很多问题上面都有涉及,财政部各司局都已经给出比较权威且明确的答复,用好该板块功能,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助力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比如审计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被审计单位采取询价方式采购造价审计服务或者建设信息系统,审计人员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规定认定其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非货物类产品的行为存在违规。
对此,被审计单位经常会辩称该法规规定了货物类可使用询价方式,但没规定非货物类不可采用询价方式。遇到这类情况,其实法规制定部门拥有最权威的解释权。在财政部留言板块检索不难发现,留言编号6365-3629706中,已经有单位提出过相同的疑问,财政部国库司作出明确答复“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采购”,所以审计人员如碰到类似情况,可通过向被审计单位出示权威部门所做的答疑来规避不必要的争议。
原文链接:http://audit.shandong.gov.cn/art/2023/6/26/art_89387_1035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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