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月22日,浙江发布刊发了《3月1日起施行!浙江出台新规,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金融机构等》一文,现予以转发。
省审计厅将强化贯彻执行新《规定》,主动运用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促使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严格按照新《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内审工作。
强化督查落实,制定全省内审工作督查方案,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开展1次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新《规定》落实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现场,发布人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回应~
近年来,浙江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毛子荣介绍,近年来,浙江审计机关主要是做到了“三个着力”:
着力建立健全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内审制度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内审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省纪委等9部门联合出台《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省审计厅完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办法》《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系列配套制度。同时,推动国企、高校等系统建立各自的内审制度体系,引领内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着力打造具有浙江标识度的内审指导监督品牌。省政府将内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39家省直部门、全省各市县年度绩效考核。省审计厅、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区、市)审计机关均已成立内审指导监督机构,每年研究制定内审指导监督要点,形成覆盖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乡镇(街道)领域,以及省属政法、企业、教育、金融、医卫社保、农业环资、上市公司等行业的差异化分类指导模式。
着力形成具有浙江影响力的“大审计”监督格局。省审计厅先后出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人员借调、协同试点等3项具体制度,充分调动内审和社会审计力量。
同2009年出台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内容上有哪些改进的地方?
方腾高介绍:
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刚性要求。《规定》明确了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岗位不相容)。同时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决策知情权、审计调查权和建议权。
完善了内部审计程序。为了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性,对内部审计程序作了全流程的规定。同时规定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单位作出处理。
构建了内部审计工作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主要包括: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构建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规定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单位应当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数字化转型,拓宽共享共用渠道,推动审计结果的成果转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推动建立内部审计数字化应用平台。
强化了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规定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
据了解目前一些单位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及内审人员身兼多职,有在财务、合同、资金、资源分配管理等条线上工作,内审新规定出来后,按独立性要求是否必须分离?
叶青介绍,本次修订对不相容职务分离作了细化,就是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核心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具体来说,为了充分体现“三个需要”:
推进不相容职务分离是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等相关重要文件,都对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并作出部署;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内部控制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作出规定。如果不相容职务不分离,就会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危害极其严重。
推进不相容职务分离是保障内部审计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本次修订,明确了8项内审职责,赋予了内部审计决策知情、审计调查、审计建议等权限,内部审计可以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同时,也配套了制约机制,《规定》第18条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以下5类工作: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投资、基建管理;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等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推进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完善约束机制确保廉洁从业的需要。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有效制约、防控风险。
原文链接:http://sjt.zj.gov.cn/art/2022/2/24/art_1320653_5890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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