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119号)要求,现将2023年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区审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级、正高级)评审范围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专业教学工作,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8〕1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7号)等文件执行。
(一)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申报审计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参加2020、2021、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获奖证书取得时间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符合申报学时规定。
1.申报副高级及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5年(2018年—2022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5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50学时。
2.对2022年担任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授课1学时授予3学时的标准计入个人继续教育总学时。
3.凡以往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参加过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审计署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者可代替公需课20个学时。
(三)符合论文质量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围绕本人任职以来的工作实际撰写,且与申报审计等经济类专业相符。在知网等网站检索不到的论文、盲评为C等次(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业绩成果的,不得提交评审会。申报高级审计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次水平的,均不得通过职称评审。申报人将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科研成果等资料隐去单位和姓名,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盲评(盲评论文提交后不可更换)。
三、申报程序和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2023年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13日至7月20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2.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提交的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上传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文件、任职期内或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本单位审核。
3.纸质材料报送内容。个人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宁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承诺书、已发表的论文、论文检索及电子版(word)、相关业绩、成果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需提交公示人员名单及公示结果,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4.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地点。报送时间:2023年7月21日至7月27日(法定节假日休息),过期不予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报送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311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92号)。联系电话:0951-5011352。
(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目录、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逐级审核。自治区人社厅将对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申报人员聘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自治区审计系列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中的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审计系列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
4.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
5.事业单位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
6.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
7.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业绩的;
8.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留存相关证据并报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审方式
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审计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全区申报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答辩和专家书面评价打分。评审答辩原则上在评审材料审查之后,高评会综合评议之前进行,答辩的方式以评委提问的方式进行,述职面试的内容以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突出业绩等内容为主。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得提交专家评审。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叶伊乔、黄静
联系电话:0951—5011352、5019580
0951—5044183(传真)
附件:附件1.申报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需提交材料目录.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sjt.nx.gov.cn/sjzx/jgdt/202307/t20230713_4179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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