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和治理模式的差异,各国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模式也各具特色。世界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可以与国家机构中的议会、行政或司法系统的关系较为密切,也可以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机构。目前,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型:
——与立法机构关系较为密切的审计机关。立法机构会对审计工作安排提出要求,并在审计长任命过程中具有一定话语权。英联邦国家、美国等的最高审计机关采用这种审计体制。
——与司法机构关系较为密切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有一定的司法判决权,如法国审计法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等。
——与行政部门关系较为密切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如中国审计署首先是政治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并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工作。
——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审计机关。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外设立最高审计机关,保证最高审计机关能够客观全面地开展审计工作,比如德国审计院等。
无论是哪种制度模式,都是建立在该国政治制度、治理方式、历史传承基础之上,与它们服务的国家治理体系和问责模式高度契合。
原文链接:https://www.audit.gov.cn/n6/n37/c13289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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