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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审计厅修订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宁夏审计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审计厅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深化年”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修订完善《全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评定标准,努力做好研究型审计法治工作和审计质量控制工作。

  此次修订,破除审计法治建设惯性思维,着眼解决当前全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注重与审计署考核标准相衔接,保持评价导向的一致性,为扎实开展审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和审计能手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办法》进一步优化审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构成,明确由审计办秘书处、办公室、法规审理处、综合督查处负责人和五个地级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确保评定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进一步压实参评单位责任,明确规定参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进一步增强获奖项目的先进性、代表性,兼顾各审计领域参评项目情况提出评定等级和评审结果建议。同时,在评定标准中完善评定指标分值结构,增加审计成果、审计移送分值,优化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评定内容,进一步突出成果导向。

  此外,《办法》还根据评定内容对评定依据作了相应调整,精简部分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并针对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新增注解,以便参评单位准确理解评定标准。

  在即将开展的审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和审计能手评选工作中,自治区审计厅将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依据评定标准开展工作,切实评选出一批旗帜性标杆性的优秀审计项目和审计能手,让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追有方向。(法规审理处 陈晖)


原文链接:https://sjt.nx.gov.cn/sjzx/jgdt/202311/t20231127_4363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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