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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审计出台审计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江苏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为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近日,中共盐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盐城市审计局印发《盐城市审计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及有关责任人员为约谈对象,原则上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需要进行约谈的已离任主要负责人。

  

  《办法》明确,出现下面5种情形之一时需要进行约谈: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办法》指出,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事实、违反的相关规定;约谈对象就约谈人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表态;约谈人对落实整改提出相应要求。

  

  《办法》强调,约谈后签署约谈纪要,并视情况将约谈纪要报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陈书汉 孙小雪)


原文链接:http://jssjt.jiangsu.gov.cn/art/2024/3/25/art_1104_11164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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