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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广西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作者:佚名    

  各市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以及《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30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20年度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3.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申报。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实施。

  2.破格申报应符合审计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3.各单位(职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审批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评审。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3.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中专学历,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限、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报名年度当年4月底。

  4.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的主审。

  (2)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3)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4)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5次以上。

  (5)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12项以上。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4)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申报的破格条件: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2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2部以上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3.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报纸、期刊上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报纸、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5.获得省部级审计及相关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主审、主笔或多人撰写排名在前2位。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广西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审计系列高级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审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备案,方可申报。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审计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一年度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广西高级审计师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单位、职称申报个人必须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行采集、上报,请按相关使用说明及要求报送材料。登录网络、咨询解答服务由自治区人才办提供,网站为:www.gxrczc.com,技术咨询电话:0771-5507957。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个人信息。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已进入评审环节不允许补充任何材料,如评审通过后审核发现仍存在继续教育、重新确认、学历职称证书等硬件材料缺失和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情况,不予审批。超出规定的上报和补充材料时间的,不予接收材料。

  2.学历证书材料。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申报人员提供学历证书编号等基本查询信息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在报送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通过学信网验证等有效方式对申报学历材料进行核实,验证材料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的扫描件上传到指定位置。

  4.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以及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合格相关材料。

  5.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从2017年开始,申报评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做硬性要求。

  6.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如申报所在地域能够实现社保数据共享,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否则应予以提供;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单位对申报人更名进行确认的材料等)。

  四、审核推荐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的申报材料报送审计系列评委会评审。

  (二)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审核原件等方式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予以评价。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未经答辩和审议的推荐材料,一律不予受理。自由职业者可免填单位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面试答辩程序。

  (四)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计职改部门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反馈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经核实申报材料为造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如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时间安排

  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8月3日-8月31日为单位审核推荐以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呈报、汇总审核阶段。期间,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给申报人,下级各级职改部门会同时收到材料退回的提醒。经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评审条件优化

  (一)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人员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

  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二)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参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

  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源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等。

  七、证书颁发

  自治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批准,颁发自治区职改部门确认的高级审计师资格电子证书。

  八、评审工作组织纪律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

  (一)伪造、涂改证明、证件。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申报人员学历、论文、业绩等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论文检测结论(盖单位公章后放入个人申报材料电子版),严厉禁止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九、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与审计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联系人:黄锦华、陈钰文;联系电话:0771—5800272、5800277)

   

  附件: 1.审计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2.网络版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3.单位版用户操作说明

         4.个人版用户操作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jt.gxzf.gov.cn/tztg/t5576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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