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菏泽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菏泽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类管理”为原则,坚持以任中审计为主,量力而行,科学拟订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办法明确,把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县区长以及承担重要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政府资金数额大的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原则上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任职满2年的可以安排任中审计,对任职3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B类是指预算经费数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县区常委部门、县区公检法主要领导干部,学校、医院等收支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多或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干部离任之前已经进行过经济责任任中审计,可以进行离任交接;干部离任之前未实施过经济责任审计,可安排经济责任离任审计。C类是指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不宜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审计对象情况和审计力量等资源条件统筹安排任中审计。
办法提出,对市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市委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市国资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国资委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其他市直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其内审机构或委托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审计;对各县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或进行离任交接。
办法明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审计对象分类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结合每年的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更新审计对象数据库,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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