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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案释法”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 贵州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案例

  【案情简介】 审计机关对A县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审计调查时发现,该县于2019年12月日开工建设的D镇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6月开始调试运营,但截止2021年10月,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调查与处理】 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要求A县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A县将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提前交付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sjt.guizhou.gov.cn/zwgk/zdlyxx/yfxz/202211/t20221115_77112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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